河南内乡桃溪司法所:17年积怨一朝化解
来源:常红锋 点击:
时间:2022-08-16 21:28
2022年8月13日,在内乡县司法局桃溪司法所得积极调解下,终于使一起长达17年之久的积案一朝化解,双方握手相好。
案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2005年8月份家住内乡县桃溪镇桃溪村的孙某在七里坪乡开采大理石矿,因资金紧张致使孙某无法继续施工。经人介绍徐某自愿合作经营,徐某便购买空压机等设备花销了数千元。双方合伙经营一段时间后,徐某自觉该矿上高路远,终究会赔钱,便提出退出合伙经营。后经中间人从中调和,孙某于2005年8月16日给徐某出具了一张借据:“孙xx欠徐xx款1590元整,壹仟伍佰玖拾元,欠款人:孙xx,05.8.16日”,至今孙某分文未还。
案情就是责任!2022年8月13日上午当徐某来到内乡县司法局桃溪司法所申请调解孙某欠款纠纷一案后,引起司法所负责人於成基的高度重视。调解员对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解,首先该借条存在有瑕疵,条据名为借据实为欠条。其次该案的诉讼时效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你将会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徐某一听大吃一惊请求司法所尽量帮忙调解结案。
案情就是命令!当司法所负责人询问清楚徐某案情后,立即通知孙某到桃溪司法所进行调解。孙某承认欠徐某1590元属实,但孙某认为该欠款是徐某的投资款,相隔近二十年现在才问我要,且中间人早已死亡,孙某不同意支付徐某分文。调解员对孙某又进行了《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讲解。其中《民法典》第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调解员又从道德伦理方面与孙某进行了沟通交流,自古以来欠款应当偿还,天经地义,使孙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影响。
群众的事无小事,必须慎重处理。在真正掌握案情后调解员便通知双方在当天下午到司法所进行调解,由于调解员前期的担当和付出换得了双方的理解和支持,孙某当场答应支付徐某1000元,徐某也坦诚的放弃剩余的债权,双方在司法所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孙某当场支付徐某现金1000元,双方为此事今后永不追究,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本站编辑:於成基 常红锋 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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